药店是百姓获取健康服务的重要场所,药店中具备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能力的执业药师,可谓“镇守”百姓用药安全关口的“大将”。尽管**对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有明确规定,但“挂证”现象仍时有发生。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浙江省象山县监管部门分别查处了执业药师“挂证”案件,本版特刊发其相关做法,并邀请专家分析“挂证”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飨读者。
新疆:向“挂证”行为说“不”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注销史李娜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公告》。公告称,7月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天济堂大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质量负责人史李娜未在岗履职。经调查核实,史李娜2015年7月应聘于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轮休日在天济堂大药房坐班,隐瞒真实身份,存在兼职行为。根据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决定注销史李娜注册在木垒县天济堂大药房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史李娜本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资格。
据统计,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10691人取得执业药师证书,有2207人在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生产企业注册执业药师。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采取多种举措,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并要求全区各地食药监局将执业药师配备、在岗履职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配备率。
该局在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将执业药师在岗情况作为必查项目,重点检查执业药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情况,对执业药师岗位操作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同时,要求执业药师必须佩戴标明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工号牌,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必须将“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标牌放置在明显位置。
同时,严厉查处执业药师**兼职行为,将执业药师违规行为记入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上报**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平台,并注销该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撤销相关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证书,在自治区食药监局网站予以公告。
今年以来,新疆已对两名“挂证”执业药师和相关企业进行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人事教育处处长秦海荃认为,解决执业药师“挂证”问题,需要通过诚信建设,将企业和“挂证”行为进行对接,对提供虚假药学技术人员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撤销其GSP证书,同时对执业药师本人进行处罚。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应每个季度对已注册执业药师进行网上公告,并开通“挂证”举报渠道,通过社会监督,促进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行为监督查处常态化。
浙江象山:对“挂证”疑点深究
“如今,请一位执业药师,每月要支付工资5000元到6000元,还要缴纳三险一金,用人成本太高。”近日,某药店负责人向浙江省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诉苦”。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从该药店执业药师财务工资单中发现,药店只支付了1350元工资,追问之下,该负责人承认执业药师在该店存在“挂证”兼职行为。
据了解,对于“挂证”执业药师,药店每月只需支付1000元至2000元工资,与聘用全职执业药师相比,成本大大降低。因此,有些药店在利益驱使下,抱着侥幸心理找兼职执业药师。
为杜绝“挂证”行为,确保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象山县市场监管局药械科每月汇总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考勤系统数据,发现考勤异常的,交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现场核查。如果某药店的执业药师经常出现考勤不合格现象,执法人员就会进一步检查,比如查看药店核发的工资是否明显少于市场价、需要执业药师审核的处方药销售时间和执业药师考勤时间是否一致、执业药师签字的资料表单字迹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还现场考查执业药师对药店药品陈列摆放和计算机操作系统等是否熟悉,必要时通过执业药师的医保缴纳情况等来查找是否“挂证”的蛛丝马迹。
此外,该局要求药店对执业药师排班情况进行张贴,要求执业药师的工作服颜色明显区别于药店其他工作人员,借助群众力量监督执业药师到岗履职。
同时,象山县市场监管局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否则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据悉,象山县目前共有157家药品零售企业(不包括非乙类处方药零售企业),注册在岗执业药师208名,近年来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较好。
找准病因祛顽疾:
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教授 杨世民
我国自1994年开始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经过24年的努力,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建立了一支执业药师队伍。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45.4万人。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执业药师“挂证”现象比较多见,为社会所诟病。
笔者认为,执业药师“挂证”有以下原因:
行业需求是“挂证”行为滋生的土壤。以药品零售企业为例,执业药师缺口较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国共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47.2万家,而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总人数为40.4万人,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为35.8万人。由于药品零售企业的迫切需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检验、药品研制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因本岗位不在执业注册范围之内,便寻求到药品零售企业注册。此外,医疗机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药学人员注册也不是刚性规定,也有一些人选择到药品零售企业注册。
利益驱动是“挂证”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来说,相比聘请全职执业药师,“挂证”药师聘用成本低,而药师资格证书的持有人也可以通过“挂证”获利。
法规缺失。目前,我国执业药师法尚未出台,职业资格管理立法滞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管理法规均未对“挂证”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查处、打击力度不够,“挂证”违法成本较低。
查处不力。人社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畅,执业药师资格信息共享制度及共同打击、联合惩戒“挂证”行为的机制尚未形成。此外,对“挂证”行为的检查工作从2017年才开始,还未形成制度化。
自律不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药品领域某些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还不够强,个人及企业诚信记录不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环境有待进一步营造和完善。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提出下列对策建议:
完善法规建设。建议人社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修订《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规定》时,增加对“挂证”情形的处罚规定。建议对“挂证”人员,由发证部门宣布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进行执业药师注册;对涉及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比如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挂钩,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加强监督管理。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法规,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建议人社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职业资格信息大数据库,将执业药师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状况、药品零售企业信息予以公开;建立“挂证”人员及企业黑名单,发现“挂证”现象及时曝光,实现职业资格“挂证”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此外,管理部门要严厉整治发布“挂证”信息的网站,及时清理取缔“挂证”信息和有关活动。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执业药师在药店的工作档案制度和有效监督机制;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接受社会监督。此外,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挂证”问题举报受理的联系方式,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广泛收集“挂证”问题线索。
加强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在药品从业领域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议药品监管部门完善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执业行为的规范建设。建议药品经营企业要为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记录本或工作日志,对从事的业务应记录在案。建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增加诚信学习内容,执业药师再注册以及药品经营企业换发许可证时,增加对经营企业关键人员诚信考核的内容。实行诚信一票否决制度。同时,发挥执业药师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监督执业行为,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
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培养。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鼓励员工参加提升学历的学习,采取奖励政策鼓励员工报考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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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GH